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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第五階段輕型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車載診斷系統(tǒng)有關要求的公告
為確?!遁p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 18352.5-2013)標準(輕型汽車指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類和N類汽車,主要包括轎車以及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輕型客車、輕型卡車、皮卡、微車、越野車、多功能車等輕微型商用車。編者注)(以下簡稱輕型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有效實施,現(xiàn)就輕型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中車載診斷系統(tǒng)(OBD系統(tǒng))氮氧化物(NOx)監(jiān)測和實際監(jiān)測頻率(IUPR)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不滿足輕型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的國五新車型申請。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提前實施輕型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地區(qū),銷售及注冊登記的國產和進口輕型汽車必須達到輕型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對OBD系統(tǒng)NOX監(jiān)測和IUPR的相關要求。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進口、制造、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均必須達到輕型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對OBD系統(tǒng)NOX監(jiān)測和IUPR的相關要求,并同時撤銷不滿足標準要求的相關國五車型公告和強制性認證證書。
特此公告。
環(huán)境保護部
發(fā)展改革委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質檢總局
2014年12月31日